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与考察,是党的组织建设的基础工作,根据党章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列入学校党委工作要点和各支部工作计划,要认真完成,切实落实,党员发展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二、申请入党的教职工,由所在支部推荐,报学校党委批准,选送参加湖南师大党校学习。由外单位调入或应聘到学校工作的教职工,来校后向所在支部或直接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入党申请者,如在原单位参加过县处级以上党校学习并已取得结业证书的,可不再参加党校培训。
三、入党积极分子应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定期向指派的党员联系人交流和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应向所在支部递交书面汇报材料,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帮助,听取组织的反馈意见。
四、入党积极分子所在支部必须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并指派党员专门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经常交流思想,提出要求,明确方向,并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认真填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学校党委每学期定期召开党委会,了解此项工作情况,研究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五、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原则上为一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并经党校培训结业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特别优秀的,经所在支部推荐,报学校党委会研究,也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